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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学生课桌法律依据是啥?教育部多次答涉教育惩戒新规留言

澎湃新闻   吕新文   2021-03-08 13:03:29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3月8日公布了针对网民对其中部分条款咨询留言的答复,澄清了让学生停课和停学的区别,解释了教师检查学生课桌、储物柜的法律依据。
  此前,教育部已于2月份多次就不同问题答复网民的咨询留言。
  “检查”学生课桌、储物柜,与“搜查”有何区别?
  
网民留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学校、教师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检查。请问此处实施检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检查和搜查的区别是什么?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原文: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育部3月8日答复:第十一条规定教师、学校“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是出于保护全体师生安全、维护学校秩序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情况下,明显已处于出现事故隐患的状态,此时有必要及时进行处理。
  “搜查”属于特定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让学生“停课”或“停学”,怎么区分?
  
网民留言:第十条规定了停课或者停学的教育惩戒措施。请问这两种措施有何区别?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相关条款原文: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教育部3月8日答复:《规则》第十条所指的停课和停学在程度上是有轻重之分的,停学重于停课。一般情况下停止上课的时间不超过一天,或者某几天的某个时间段、某个课程停止上课,是停课;而停止上课的时间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就属于停学。
  学生“严重不良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网民留言:第十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中的“严重不良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专门学校”是指哪些学校?是否会出现违法限制学生人身自由之类的情形?
  教育部此前于2月8日答复:“严重不良行为”和“专门学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明确定义。根据该法第六条规定,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专门学校会有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但不会限制学生人身自由。对于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又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此类专门教育的场所可以在专门学校中专门设置,并实行闭环管理,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可以惩戒“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如果校规校纪不合理呢?
  
网民留言:《规则》中需要进行惩戒的情形包括了“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这是否会导致校方利用不合理的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惩戒?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相关条款原文: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教育部2月8日答复:《规则》明确,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规校纪,要内容合理合法,并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相关会议讨论等确保程序正当,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校规校纪内容违法的,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提出修改的建议,并可以向主管教育部门投诉。
  教师提高音量大声训斥学生,是否违反《规则》?
  
网民留言:1.老师在教育学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如迟到15秒)时多次故意提高音量大声训斥,对学生造成精神压力,是否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定》?2.学生为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当场以相同的语气和音量喊回去,是否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定》?3.老师因学生一周内3次踩点或迟到半分钟内而惩罚学生连续一星期扫办公室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定》吗?4.老师把学生叫到办公室威胁学生“若认为罚扫一周办公室是体罚行为”则不允许出办公室,限制学生人身自由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定》吗?十分感谢解答!
  教育部2月8日答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概括式列举了教育惩戒措施,是为了给学校、教师提供指导。按照《教育法》规定,学生有遵守行为规范、校规校纪、尊敬师长的义务,据此《规则》明确,对于学生故意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应当批评教育,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具体实践中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还可以结合本校校规校纪规定,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并注意掌握教育的艺术,以达到最佳育人效果。
  《规则》是否适用于五年一贯制的前三年?
  
网民留言: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我有如下疑问: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很多学生选择五年一贯制到了高职院校就读,这些原本应该高中年纪的小孩,忽然到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如果没有规则意识教育,更容易迷失自我,耽误学业,被不良事物所吸引。所以我想问五年一贯制的前三年是否适用该规则?从理论上来说,前三年属于中专阶段,应属于规则限定的范围内,但文件没有明确。请教育部予以明示。
  教育部2月8日答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定,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适用本规则。五年一贯制的前三年实质接受的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应当适用《规则》。
  《规则》是否保障抑郁症学生在正常学校的受教育权?
  
网民留言:医生基于疾病原因提出的诊疗上的医学建议,违反了学校自行规定的校规,当学生遵从医生医学建议导致违反学校规定的,此时学校是否可以给予该学生处分?或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给予惩戒措施等?
  教育部2月9日答复:对于学校依法依规制定的校规校纪,学生应当予以遵守。如果因为疾病原因遵从医学建议需要申请请假、休学等,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图片来源:CFP

责任编辑: 陆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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