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规定:督学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每月至少一次
中国江苏网 石小磊 2021-09-29 13:27:04
“双减”政策落实到位了没?规定的体育活动和音乐美术课都排上了没?谁来对学校及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指导?9月26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旨在通过省级立法,进一步保障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提高教育质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为什么要立法?
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措施,也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上海、天津、浙江等10多个省市已出台了相应法规,省内南京、无锡、苏州等地也出台了相应法规。省教育厅厅长葛道凯介绍,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教育督导工作中还存在着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晰、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还不能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制定省级《条例》十分必要。
教育督导机构设立在哪?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
记者注意到,提交一审的《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教育督导的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时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自的工作职责。
督学怎么当?
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1:5的比例配备督学
针对我省基层教育督导队伍存在的数量不足、专业性不强以及督导经费保障缺乏政策支持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1:5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800—1000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
如何开展督导?
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每月至少一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等方式,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应当接受一次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还应当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每月至少一次。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可以作为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与此同时,《条例(草案)》也明确了督学在开展督导工作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和回避的情形。
督导结果如何运用?
问题多发的学校将被约谈
《条例(草案)》注重结果运用,设立奖惩措施,规定了在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形成督导报告提交本级政府,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优秀的被督导单位进行表彰激励。相反,贯彻教育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存在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校园安全问题多发等问题的学校将被约谈,督导机构将上报所在地党委、政府、上级部门并给予处理建议。